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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应商,开展票据、应收账款、保理、债权等“融资通道”的业务;发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一、企业发起人:
1. 注册两年以上。
2. 单笔结算期内,周转资金总额的30%以内的业务启动资金。
3. 上一年度经营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,我方直接配备300万元贷款购买(年化10%利率),用于本项业务;相当于周转金的出资。本项是银行贷款,企业不能是征信黑名单,企业法人需要连带担保。
二、个人发起人:
1. 单笔结算期内,周转资金总额的30%的业务资金。
2. 个人承担,本业务的应收账款连带担保责任。
2021年1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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